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三毛建材有限公司与晏顺武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8民初1104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三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郭村镇声鸣街26号柏木村委会公共服务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213118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309990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50年5月19日,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市圣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太平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73396425P。
法定代表人:彭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三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圣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三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三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三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