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奉节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6民初58号
原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309990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451874372X。
法定代表人: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该院工会主席,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奎,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