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炫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民初3658号之一
原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309990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炫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袁家墩2号附8号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0098457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炫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