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奉节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36民初2666号
原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3099906D。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告:奉节县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451874372X。
法定代表人: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凌杰,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院工会主席,住重庆市奉节县,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奎,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安建司)与被告奉节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安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被告奉节县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凌杰、向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鹏安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爆破施工费226800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535500元,以上合计2803500元;诉讼过程中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爆破施工费2292174.1元(636715.03立方米×3.6元/立方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该扩建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对石方爆破没有计量,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12.3.4约定,因地质勘察尚未完工,本工程招标文件采用的是中间成果报告,本签约合同价中暂未计算土石方爆破工程量,若施工过程中需要爆破,经业主、监理、全工程控制方、施工方四方签证确认后,由施工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2016年7月6日原告在将土层与石方剥离后书面要求被告对石方进行收量,被告口头答复施工工作做起走,后面再来。2019年5月23日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评估,需要爆破的石方为630000方,按奉节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奉节财评[2015]302号文件石方爆破3.6元/方,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为土石方开挖量×0.85元/方。原告认为,奉节财评[2015]302号文件中明确说明了暂未计算爆破费用,若施工现场出现石方需要爆破情况请按实调整3.6元/方计算。同时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土石方爆破的事项。但被告拒不签证,也不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奉节县中医院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口头答复叫原告施工工程先做起来后面再来不认可。原告没有实际进行爆破施工,机械凿打只是属于施工工艺的改变,不应当另行计算费用。工程量亦无法确认,原告举示的地勘报告不合法,原告主张爆破费用不能得到支持。对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单方委托重庆前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爆破开挖施工石方工程量进行的鉴定,被告方对该份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提出异议,认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及变更程序均无异议,具体价值由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6日,原告鹏安建司(承包人)与被告奉节县中医院(发包人)签订《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合同协议书》,其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一、工程概况:……6、工程承包范围: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图及图纸说明、招标文件(含补遗)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具体以业主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模式,结算时在工程量增减15%范围内不调整中标综合单价,当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综合单价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直接费、缺陷修复、管理、保险、规费、利润、税金并考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费用(材料及人工涨跌风险等)等所有费用,发包人除此外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记载:12.3.4石方爆破计量,因地质勘察尚未完工,本工程招标文件采用的是中间成果报告,本签约合同价中暂未计算土石方爆破工程量,若施工过程中需要爆破,经业主、监理、全工程控制方、施工方四方签证确认后,由施工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协议签订后,原告进场进行施工。为提供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资料,被告委托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该院于2016年12月作出《奉节县中医院一期扩建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委托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试验中心对案涉岩石进行检测,2017年5月,该中心出具岩石试验检测报告,载明经检测案涉工程岩石强度为34.5MPa-37.5MPa。因现场石方量大强度过高无法直接开挖,2017年6月11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载明,监理单位认为目前该现场石方不宜采取爆破,只能采用机械破碎,原告遂从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采取机械凿打的方式施工。2018年7月,被告委托奉节县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对该项目土石方进行挖填方量计算。同月,该中心出具《重庆市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土石方测量计算报告》,载明:“七、土石方计算,该项目采用南方CASS软件5m方格网计算法。挖方体积=909592.9立方米,填方体积=1504.5立方米”。2018年8月20日,被告方组织进行了土石方工程预验收会议。2019年4月19日,原告委托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对土石方工程爆破工程量进行评估,同年5月23日该院出具评估意见,工程需要机械凿打开挖或爆破开挖的工程量为630000立方米。2019年6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委托重庆前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爆破(含机械凿打)开挖施工石方工程量进行鉴定,2019年7月18日,该公司出具《工程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爆破开挖工程量为636715.03立方米。经贵单位所提供资料查出的该工程所涉及的总挖方体积为909592.90立方米,土石比为3:7。被告对该《工程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但不要求重新鉴定。
另查明,被告委托重庆亿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场平土石方进行预算编制,2015年8月7日该公司作出预算编制报告,载明“……六、需说明事项:2、……故此暂未考虑爆破及凿打等施工工艺。……七、编制结果: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场平土石方预算编制造价为壹仟陆佰叁拾染万陆仟贰佰壹拾玖元肆角伍分(小写:16376219.45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750575.59元。”2015年10月21日奉节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被告发出“关于中医院扩建工程土石方工程预算评审结论的通知”(奉节财评[2015]302号文件),其第三项审核说明中载明:“2、根据地勘资料,现场土石比为3:7,现场多为软质岩,结合建设单位不予计算的意见,暂未计算爆破费用,若施工现场出现石方需要爆破情况请按实调整3.6元/m3计取。”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方提供的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公司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被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合同协议书、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场坪土石方预算编制报告、奉节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中医院扩建工程土石方工程预算评审结论的通知(奉节财评[2015]302号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医院扩建工程土石方测量计算报告、土石方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奉节中医院扩建工程土石方工程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工程签证单、奉节县中医院一期扩建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报告编号2017019)、岩石实验检测报告、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土石方工程爆破工程量评估意见、前进工[2019]0707号工程鉴定意见书;被告方提供的奉节发改投(2014)205号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协议书、奉节中医函(2018)15号、奉节中医基建函(2018)3号、奉节中医基建函(2018)22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支付申请表两份、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及格式、土石方回填工程投标资料、岩土工程勘察中间资料、奉节县中医院一期扩建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报告编号2017019)、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据效力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因现场石方量大强度过高无法直接开挖,按合同约定,因地质勘察尚未完工,本工程招标文件采用的是中间成果报告,本签约合同价中暂未计算土石方爆破工程量,若施工过程中需要爆破,经业主、监理、全工程控制方、施工方四方签证确认后,由施工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原告按照监理单位的意见采取机械凿打的方式施工并无不妥。被告方提出原告并未实际进行爆破开挖,并对机械凿打方量提出异议,但机械凿打与爆破只是施工工艺的不同,且被告方组织进行了土石方工程预验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了爆破开挖施工石方工程量鉴定,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又不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院对原告方提出的经鉴定认定的“爆破(含机械凿打)开挖工程量为636715.03立方米”予以确认。至于工程单价,结合重庆亿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8月7日对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场平土石方于作出的预算编制报告“暂未考虑爆破及凿打等施工工艺”以及奉节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发出的“关于中医院扩建工程土石方工程预算评审结论的通知”(奉节财评[2015]302号文件),其第三项审核说明中载明:“2、根据地勘资料,现场土石比为3:7,现场多为软质岩,结合建设单位不予计算的意见,暂未计算爆破费用,若施工现场出现石方需要爆破情况请按实调整3.6元/m3计取。”,原合同价款并未包括爆破及凿打等费用,同时对需要爆破情况按3.6元/m3计取进行了明确,且被告未对3.6元/m3价格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方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爆破施工费2292174.1元(636715.03立方米×3.6元/立方米)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奉节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爆破施工费2292174.1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28元,减半收取14614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奉节县中医院负担12569元,原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45元。
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2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海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姚玉林
书 记 员 陶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