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图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新图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国恒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960号
原告:浙江新图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4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恒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三路65号11幢48-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图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国恒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图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谈国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慧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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