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源和信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财源和信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096号
原告山东财源和信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磊,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海鑫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河口经济开发区顺河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财源和信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海鑫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财源和信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