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康为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康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02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龚毅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康为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康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为,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康为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2016)苏0102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02执190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顺光
审判员沈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