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02执25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注册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龚毅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鼎易天宸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4月2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0月30日生,住南京市。
本院在执行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公司)与江苏鼎易天宸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智汇公司因被执行人鼎易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42148元等。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鼎易公司银行存款238781元,扣除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智汇公司已实际受偿235491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鼎易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鼎易公司、**、***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份及副本两份,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