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业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
法定代表人:龚毅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庆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国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昊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豪,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3元,减半收取7026.5元,由上诉人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凡
审判员 汪德全
审判员 李任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汪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