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16994号
原告:江苏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4585F),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702号。
法定代表人:芦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85901798W),住所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666号,现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2号江苏软件园13栋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龚毅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发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与被告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软件公司诉称,其于2015年7月22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力公司),要求支付拖欠水电费139806.4元及逾期利息,经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玄锁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12月1日,玄武区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南京市××区玄武大道××幢不动产,××幢不动产面积为1139.79平方米,××幢不动产面积为4311.19平方米,其中××幢由被告智汇公司竞得。法院拍品介绍明确载明水电费由买受人负担,后其向智汇公司主张××幢不动产欠缴的水电费,但智汇公司拒不支付。现要求智汇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费110572.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智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666号仅是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2号江苏软件园13栋2楼201室,故应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住所地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被告智汇公司提供的租赁合约及不动产权证,智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智汇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XX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