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江苏鼎易天宸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02民初5668号
原告: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青石街28号,注册地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龚毅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易天宸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1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2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女,汉族,1980年10月30日生,住南京市。
原告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神州公司)与被告江苏鼎易天宸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易天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智汇神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易天宸公司、**、**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汇神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鼎易天宸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2、被告**、***对被告鼎易天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9日、13日,原告与被告鼎易天宸公司先后签订编号为SK20320150001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一)和编号为SK20320150002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联想品牌工作站产品,总金额共计5800428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但被告一仅支付货款2800428元,尚欠原告货款3000000元未付。被告二、三作为担保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鼎易天宸公司、**、***在应诉期间均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庭提交了《销售合同》2份,货物签收证明2份,担保函4份,付款凭证3份。三被告均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鼎易天宸公司签订编号为SK20320150001的《销售合同》1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联想品牌工作站产品,合同金额共计3431552元,并约定,买方保证在卖方发货之日起60日内付清货款;买方如逾期付款,自逾期之日起30日内,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付清货款的,按合同总价款20%支付违约金等。同日,被告二、三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各1份,承诺对该销售合同项下的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鼎易天宸公司于该销售合同一签订的当日向原告出具货物签收证明1份,确认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全部收到。
同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又签订编号为SK20320150002的《销售合同》1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联想品牌工作站产品,金额共计2368876元,并约定,买方保证在卖方发货之日起60日内付清货款;买方如逾期付款,自逾期之日起30日内,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付清货款的,按合同总价款20%支付违约金等。同日,被告二、三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各1份,承诺对该销售合同项下的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同月16日,被告鼎易天宸公司向原告出具货物签收证明1份,确认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全部收到。
以上,涉案两份合同的总供货金额为5800428元,截止到2016年5月30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2800428元,尚欠原告货款3000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鼎易天宸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鼎易天宸公司至今未能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尚欠货款300000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约要求被告鼎易天宸公司依约支付所欠货款,并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原告的主张的被告支付货款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因涉案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故应酌情予以调整,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调整至年利率的24%为宜。被告**、***自愿为被告鼎易天宸公司的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鼎易天宸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鼎易天宸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合计42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