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华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1963号 原告:***,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7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卓越时代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72W。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华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