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1963号
原告:***,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7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卓越时代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72W。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华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