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第5427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与悲欢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水连,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权属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龙水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将粤B×××××车辆迁移出原告名下,确认该车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为被告;2、本案诉讼费和维权律师费(3000元)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3年6月份入职被告公司,公司将车辆过户给原告。在职期间,原告多次向公司领导**副总经理提出将车辆迁移出原告名下,但至2016年3月22日原告离职未能解决车辆迁出问题(从未让原告签订合同和责任书)。原告离职后将车辆交给公司领导**处理,但多次用电话和短信方式协商无果,对方都是以各种方式推脱至今。本车已过年审和保险多日,原告经多次电话和短信通知**,但至今仍无回应。2016年11月份,经原、被告双方协商,提出原告可以将粤B×××××车辆购回,被告亦同意原告以原告工资和*****5000元的价格购回。但原告回到深圳时,被告又不同意将车辆回购给原告,理由是有人出价比原告高,**称已经将车(粤B×××××)出售。原告要求将车辆过户,并告知**在2016年11月28日在西丽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未得到回应。此事已经拖了8个月之久,涉案车辆一直由被告控制和实际使用,被告的行为不仅妨碍了原告申请车辆牌照,而且由于被告的行为,原告遭受该车的营运风险。
被告**公司答辩称:一、原告对车辆至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存在过错。原告2016年3月22日离职后归还车钥匙但带走车辆粤B×××××的行驶证。**曾与原告联系,要求原告归还行驶证。根据深圳市车辆管理所机动车业务办理指南中的《机动车转移登记(迁出)办事指南》、《转移登记(市内过户)办事指南》要求,机动车无论是办理迁出业务还是办理深圳市市内过户业务,均需行驶证原件,而原告至今仍未归还行驶证,此举直接导致被告陷入即使欲过户而不能的困境。对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也能佐证。第二,被告已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将现车牌号为粤B×××××车辆所有权转让给***(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8××××0393),车辆粤B×××××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为***,应由***承担车辆过户责任。被告曾出资购得现车牌号为粤B×××××车辆,车辆所有权曾归属于被告。由于被告对深圳车牌车辆过户业务不熟悉,不清楚车辆过户具体操作方法、流程,被告遂以车辆转让给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并由***办理过户手续的方式处置粤B×××××车辆。2016年6月21日,被告与***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编号为NO:0003318)后,被告即将车辆和掌握在被告手里该车的有关证照交付给***,并在2016年6月12日15时15分完成车辆交付,交付行为完成,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虽然被告与***在车辆转让协议中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时间没有进行约定,但根据交易习惯,***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另外付给***的1000元回车款,***在收到该款项后以短信形式承诺车辆粤B×××××发生的过户等问题与被告及**无关,意即车辆粤B×××××过户等手续均由***负责办理。短信承诺原文为:01lydyh01现收到**转业粤B×××××补回车款1000元,以后此车发生的过户问题与**装饰及**无关,***01lydyh01。根据以上的事实和理由,被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现车牌号为粤B×××××车辆的实际所有和控制人为***,由***承担过户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在**公司任职司机。2013年7月,**公司将粤B×××××小轿车过户至***名下。2016年3月22日,***从**公司离职。其后,***将粤B×××××小轿车交付**公司并要求办理车辆迁移和过户手续,但以公司欠薪为由留置该车行驶证原件。2016年6月12日,**公司以***名义与案外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以6000元价格将涉案车辆转卖给***,但至今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6年11月,***与**公司协商,由***出资1.6万元购回涉案车辆,但**公司以涉案车辆已转卖他人为由拒绝。2017年1月10日,***发现涉案车辆以其名义办理了年审业务,遂以他人涉嫌伪造证件为由到深圳市公安局招商派出所报警。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确认***系涉案车辆的名义车主,**公司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双方亦同意办理涉案车辆的报废手续。***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车辆的报废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借用员工名义保有机动车引发的车辆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认定无效。鉴于涉案车辆因政策限购原因无法以通常方式办理过户,双方当事人协商报废处理涉案车辆并无不当,故对于原告要求报废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办理粤B×××××车辆的报废手续;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各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  建  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莫  莹  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