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6民初1673号
原告:***,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女,199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上海鹏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金国才。
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上海鹏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