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11民初1698号 原告:***,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456号绿苑小区5号楼1**1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迎宾路1373号。 负责人:周**。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