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5107号
原告:上饶市华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龙门畈乡农技综合服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39970605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系公司监事。
被告: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养护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红谷中大道1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058826550D。
负责人:***。
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鸿德新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5789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红谷中大道1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7691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饶市华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养护公司、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华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华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华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4元,减半收取3,782元,由原告上饶市华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