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103执45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北大道968号绿地外滩公馆19栋3层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57898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2年09月14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168号12栋1**901室,公民身份号码:36010119********。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2)赣0103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72185.64元及***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8121.85元。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在相关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查封、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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