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2184号
原告: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署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任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