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执保20号 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申请人: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地址: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沂水滨海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地址:沂水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沂水滨海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金坛支行(账户:2221××××0585)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300000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沂水滨海燃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沂水支行(账户:3700××××0810)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600000元;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保全价值9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金坛支行(账户:2221××××0585)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300000元;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沂水滨海燃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沂水支行(账户:3700××××0810)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600000元。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处分。 续行查封的,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式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