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5民初6617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与被告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人工费14686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了山东银光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费县泰源热力有限公司发包的费县银光福源广场室外管网和热力管网施工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人工费146860元,并由被告***于2016年11月5日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黄 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