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065号
原告:***盟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西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维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长舟,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港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岙东中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潘奇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兴,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岙东中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宫文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兴,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盟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港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盟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盟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0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盟石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770元,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
人民陪审员 刘晓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纪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