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磊盟石业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某某港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660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港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岙东中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潘奇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红,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岙东中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宫文红,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欣士,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山东磊盟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西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维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长舟,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港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磊盟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邴爱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晓
书 记 员 郭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