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与鄱阳县中航环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28民初1315号
原告*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3329977089,住所地*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商业大道湖城新天地8幢1单元12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邦,*西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鄱阳县中航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鄱阳县饶州街道办事处杨梅桥村委会孔庙广场旁。
原告*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鄱阳县中航环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庭前达成和解并执行到位,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4元,减半收取计4087元,由原告*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