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3民初935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滚,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56年5月20日出生,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
被告: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3329977089。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商业大道湖城新天地8幢1单元1201号。
法定代表人:邹梨娇,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MA38BBRNXN。
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华林镇桥北村116号。
负责人:汪韩星,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6,567元减半收取3,28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秉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晴晴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3民初935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滚,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56年5月20日出生,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
被告: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3329977089。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商业大道湖城新天地8幢1单元1201号。
法定代表人:邹梨娇,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MA38BBRNXN。
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华林镇桥北村116号。
负责人:汪韩星,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强峰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6,567元减半收取3,28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秉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