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财保50号
申请人:厦门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1277203Q。
法定代表人:李清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路阳,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榕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石竹街道清宏路**同平公寓**信用代码:91350181310637963U。
法定代表人:何刚。
申请人厦门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榕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账号:35×××47;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宏路支行账号:35×××25;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账号:14×××91)中的银行存款共计863954.39元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厦门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0×××1)提供担保。2021年1月1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1月25日,厦门市******工程有限公司补齐相关申请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榕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账号:35×××47;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宏路支行账号:35×××25;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账号:14×××91)中的银行存款共计863954.3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839.70元,由申请人厦门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爱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