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5989号
原告:厦门林国宏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118号吉家家世界展馆外围西侧3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994813D。
法定代表人:洪秋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松,福建斯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李伟,福建斯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707号3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1277203Q。
法定代表人:李清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琬琳,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炎杰,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林国宏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厦门林国宏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厦门林国宏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林国宏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林国宏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