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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林国宏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5989号
原告:厦门林国宏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118号吉家家世界展馆外围西侧3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994813D。
法定代表人:洪秋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松,福建斯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李伟,福建斯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707号3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1277203Q。
法定代表人:李清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琬琳,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炎杰,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林国宏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厦门林国宏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厦门林国宏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林国宏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林国宏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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