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执1379号
移送执行单位:江油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男,1971年05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双全,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洪波,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移送执行单位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2.00元;
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聚人投资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