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455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东大北街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31600982L。
法定代表人:刘双全,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朝晶
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谢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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