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5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9日。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劳人仲案【2021】121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001.5元(不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2645元从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