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3352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张军,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梁义兴,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2344634G。
法定代表人:石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金轮干道锦绣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321600982L。
法定代表人:刘双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张军、梁义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60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长江
人民陪审员    王银山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  记  员    张艳迪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