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3民初392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东大北街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31600982L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190元),实际应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藩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