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3民初392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东大北街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31600982L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190元),实际应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藩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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