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4民初1024号
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莹,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培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培城区,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金轮干道锦绣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3160098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培城区健安街8号(宏杰花园一期5幢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84218141E。
法定代表人:袁燕舞,经理。
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149.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74.68元,由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