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佳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559号之一
原告:广州佳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四路**之**。
法定代表人:吴庆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鑫,系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伍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佳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佳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佳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815元减半收取2407.5元,财产保全费1692元,均由原告广州佳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梁惠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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