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高淮企业服务中心与广州市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8304号
原告:上海高淮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551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律文书确认送达地普陀区丹巴路99号B2幢607室。
投资人:陈陆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70号625房(部位: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伍晓东。
原告上海高淮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广州市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10月15日,原告上海高淮企业服务中心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淮企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筑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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