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0650号
原告:广州市汇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D栋6层D6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70号625房(部位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510自编之十二房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汇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朗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翰智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汇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广州市汇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