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2执195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荔园小区8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沧联工业园区C、D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186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3979.5元。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等财产亦已被本院另案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并已被本院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鉴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2执19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桂模
审判员*学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