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园小区8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黄埔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600元(4200元/月×1.5个月×2)。 原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为黄埔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600元;3.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黄埔保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在未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得出***申请劳动仲裁时,黄埔保安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结论与事实不符。***于2021年1月份曾向黄埔保安公司举报过公司的基层管理人员**和***。2021年4月9号早上***告知***休息二天,之后***收到**的微信调岗至另一个单位**物流上班,说可以直接去上班。***2021年4月12日到了**物流面试之后,**物流面试主管叫***回家等信息。4月13日**通知***4月14日去**物流报到,但是***至该公司后,公司以招满为由拒绝入职。***回公司后,打电话给**,**有明确辞退***的意思表示,有双方2021年4月15日电话录音为证。2021年4月18日晚上,**又发微信给***,告知其可以为***介绍其他单位的保安工作。两份证据都能够证明黄埔保安公司已直接辞退了***。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错误的基础上,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以***提出劳动仲裁之后,**给***发的微信聊天记录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明显是事实认定错误。***提出劳动仲裁后,接到**的微信通知,提出条件黄埔保安公司做到之后才回去上班,如果黄埔保安公司做到了,那也是重新办理入职,不是前一段劳动关系的继续。原审直接以黄埔保安公司提供的该份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判案依据,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黄埔保安公司明确表示辞退之后,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黄埔保安公司无合法的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给***。 黄埔保安公司答辩同意原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认定在黄埔保安公司尚未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提起仲裁请求黄埔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系***单方解除与黄埔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其赔偿金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进而不予支持其要求黄埔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虽上诉坚持其原审主张,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推翻原审判决,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 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