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34922号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园小区8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60735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本案诉讼费免收。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1328.7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杨 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