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2民初5127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荔园小区8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保安公司从1991年4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份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1年4月1日入职被告保安公司至今,一直未曾签订劳动合同,现有工资表显示入职时间和奖状等为依据。
被告保安公司答辩称,确认1991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原告***与被告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主张1991年4月1日入职保安公司,入职后至2007年12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与保安公司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每月工资2180元,当月工资于下月10日前发放,双方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保安公司可从***工资代减发津贴代缴。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公司于2002年10月26日作出的穗埔保(2002)05号《关于对公司中队长、分队长进行**的通知》显示,*****为**保安中队中队长;广州市黄埔区保安服务公司(**)中队二〇一八年六月份工资表显示,***入队日期为1991年4月1日。庭审中,保安公司确认与***自1991年4月1至2007年12月份存在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17日在保安公司退休。
另查,保安公司成立于1990年9月10日,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于2018年8月23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保安公司从1991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劳人仲不字[2018]5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保安公司确认双方自1991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份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8月17日***于保安公司退休。法律的作用是定纷止争,但本案中***与保安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故对***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