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16民初3459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298678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条规定,对原告自愿增加房屋面积42.91平方米,以协议中约定自愿缩减面积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计算购买,暂主张214550元;2、判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条无效;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驴驹河村村民,家庭成员4人,其中次子***于2008年10月11日出生,是计划外生育人口。2008年11月10日交纳了社会抚养费,并办理了户籍登记。2009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告自愿增加房屋面积42.91平方米,被告要求原告以291717元购买,但是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未对自愿增加面积价格进行约定,原告认为应参照自愿缩减面积5000元/平方米购买。关于拆迁安置协议第三条,原告已交纳社会抚养费,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原告又要求对***应获拆迁面积按2000元/平方米购买属于重复处罚和非法牟利,该条款属于被告恶意设置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无效条款。故成讼。
被告城建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关于自愿增加房屋面积价款,双方另行签订了安置协议,对此有明确约定;关于超生人员所享受的拆迁政策,有明确规定,双方对此也签订了安置协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城建公司(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物还迁)》,第二条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实物还迁,安置人数为4人,每户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住房,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其中***是超生人员,按照现有房屋就近靠档形成的自然增加面积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4000元购买,对自然或自愿缩减面积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5000元补偿,第三条约定***是超生人员,还迁面积是40平方米,按2000元/平方米购买,共计交纳80000元(捌万元整)等内容。2019年4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驴驹河社区拆迁居民房屋安置协议》,约定根据《驴驹河居民还迁选房工作办法》相关规定,乙方所选房屋为第一套110.76平方米,第二套92.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2.91平方米,超出面积42.91平方米;第三条约定按照房屋拆迁《优惠方案》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相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安置房屋增加面积款40000元、10平方米以外款251717元,共计291717元等内容,***在尾部乙方处签字摁印。庭审中,***对其签字、摁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申请对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诉讼中,原告主张对房屋增加面积款,10平方米以内的按4000元/平方米购买,对10平方米以外的按5000元/平方米购买。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与被告城建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物还迁)》、《驴驹河社区拆迁居民房屋安置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均应依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驴驹河社区拆迁居民房屋安置协议》第三条,双方对增加面积款进行了明确约定,***签字确认,其虽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对签字及摁印真实性未申请鉴定,根据证据规则,依法对《驴驹河社区拆迁居民房屋安置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对增加面积款项进行变更,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其主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物还迁)》第三条无效,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条款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