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1620号
原告:***,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聪,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8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丽,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书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