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

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天津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6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8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93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团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