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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某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1340号 原告:**1。 原告:**2。 原告:**3。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睿赫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4。 第三人: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298678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滨海新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路8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3316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办事处一疙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同欣道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2011660071957X5。 法定代表人:**5,村委会主任。 原告**1、**2、**3与被告**4,第三人天津市塘沽城建拆迁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办事处一疙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因本案须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而中止审理。现该案件已经审结,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1、**2、**3负担。 审判员  徐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