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19268号
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243号第19层。
法定代表人:陈振雄,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璜,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萝塱路31号B座101房。
法定代表人:殷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小雨,员工。
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春公司)诉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如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璜、李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萝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涉案工程名称:广州市黄埔区萝岗奥园广场S7项目修复园林景观工程。
二、合同签订时间:无。
三、合同当事人:萝奥公司(发包人)、如春公司(分包人)。
四、合同价款:不含税273689元,增值税为24632.01元,本合同签订时增值税率为9%。
五、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包干,除合同中已明确/项为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为,其余所有内容均按总价包干方式承包。以承包人以包优化设计、包工包料、包损耗、包质量、包检测、包相关报验、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包规费、包管理费、包利润等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本工程。
六、开工时间:2019年5月15日。
七、付款方法:(1)本工程无预付款,中期付款按照进度每月付款,付款当月25日前分包人提报经项目部审核确认的完成工程量计算书,发包人审定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扣除的30%作为保留金);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7%(乙方在申请支付结算款时,需提供含质保金的合同结算金额的全部增值税普通发票),余下3%为保修金,分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进度款申请,并提供全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约定增值税率)。(3)付款金额:发包人在支付各阶段应付合同价款金额时,从已完合同金额中扣除合同约定的比例作为保留金、发包人代缴费用及其他费用后进行支付,分包人需提供全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约定增值税率)。(4)保修金支付:a.园林园建工程,保修期2年,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b.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期1年,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扣除绿化养护时期所应扣除的费用)。
八、竣工结算:10.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经发包人认可后三个月内,分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结算书内容须列明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每项变更的价款及暂定款所指的项目的实际价款,分包人并须提供前述价款的数量、单价及其组成、及其他一切相关文件。若发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其他数据,分包人需加以配合提供。发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一切所需相关资料后,按附件一内约定的结算期限,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合同结算程序详见《合同结算管理制度》。
九、违约责任:11.1.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十、保修期起算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六个月后和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之间之较早时间。
十一、竣工验收时间:2019年8月16日。
十二、已付款金额:208824.7元。
十三、结算金额:如春公司主张申请结算金额为1239111.64元,萝奥公司审定结算金额为952798.17元,并提交结算书和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11月双方在对数,来回沟通争议签证工程,最后2021年11月30日,如春公司将涉案工程结算书…稿确认电子版发至群里,并@萝奥公司“我成控已调好结算书,请马工审核”;2022年3月17日如春公司@萝奥公司“我们S7的结算怎么了”,萝奥公司回复“正在走流程”。萝奥公司对该两份证据均不予确认。
十四、本案起诉材料送达时间:2022年8月18日。
十五、萝奥公司答辩意见:1.如春公司未提供足额发票,其有权拒绝付款,且无须支付任何逾期利息;2.其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及请款材料,直至收到本案材料,即使需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也应从收到传票之日起算。
十六、原告诉讼请求:1.萝奥公司立即向如春公司支付“萝岗奥园广场S7项目修复园林景观工程”项下应付未付工程款743973.47元及其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743973.4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标准计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15日的利息为465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萝奥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萝奥公司与如春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萝奥公司辩称如春公司未提供发票,其无需支付工程款。对此本院认为,双方没有约定提供发票属于付款的前提条件,且发票属于附随义务,萝奥公司可通过多种途径要求如春公司提交,如春公司也没有拒绝提供发票,故萝奥公司仅以发票为由不支付工程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如春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萝奥公司亦未对未付工程款的金额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如春公司的主张予以采纳,萝奥公司应向如春公司支付工程款743973.47元。关于利息,双方之前虽有进行结算,但并未对结算金额达成正式一致意见,直至本案诉讼认定欠付工程款金额,据此,本院认为,应以工程款743973.47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春公司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3973.47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743973.47元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2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5.18元,由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由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党春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