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民初3343号
原告:韶关市力其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腊石村村民委员会大院右侧机房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243号第1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尚善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府管村谭屋路口(韶关市一中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力其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尚善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力其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力其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元,由原告韶关市力其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件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