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821执56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243号第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598897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色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冈同力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沿江东路佛冈奥园香滨园商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5366184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冈同力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8民终49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佛冈同力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1570.6元及利息(利息以1291570.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因佛冈同力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389029.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佛冈同力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2022)粤1821执2422号案有房产拍卖余款53611.85元,本案依法扣留、提取,支付申请执行人。
2、经查,被执行人在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账户8002********中有存款,本院已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上述账户为预售房监管账户,本案不得采取扣划措施。
3、**被执行人佛冈同力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冈县××镇××路××街××号【产权证号:粤(2019)佛冈县不动产权第0××1号】商铺一间,经依法公开拍卖处理,得执行款643253元,扣缴本案执行费16290元、(2023)粤1821执746号案受理费10889元;支付拍辅费4543元后,余款61153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4、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冈县石角镇三八村106国道北佛冈***景湾项目中的未售房产:(佛)房预售许可字第2××5、2××7、2××8、2××2、2××7号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经本院发函佛冈县房产交易中心,该中心回复,上述预售房产已全部销售完毕。
5、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股权、证券等其他财产权益登记信息。
三、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723886.7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21执5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