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3执252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大道243号第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5988976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196671139Q。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3民初1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广东如春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7424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0.83元由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等。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机构存款、机动车、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税务等情况进行查控,本院(2022)粤0113执11243号等案已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粤MW××**、粤MK××**、粤MA××**、粤MV××**、粤MK××**、粤MX××**、粤MV××**、粤MK××**、粤MZ××**、粤M2××**、粤MO××**、粤M5××**、粤M3××**、粤M9××**、粤M6××**、粤MC××**、粤M2××**、粤M2××**、粤M1××**、粤M9××**、粤M6××**、粤M1××**、粤M0××**、粤M6××**、粤MH××**、粤MW××**、粤MP××**的汽车,并已向广东蕉岭县人民法院发函截留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暂未收到回复;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多件案件未执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且银行账户多为工人工资等专用款账户,故无法处置。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粤0113执11243号等案为关联案件,为方便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由(2022)粤0113执11243号等案统一处置后再作分配,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13执2524号案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