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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锦泰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州花木盆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21民初817号
原告:新疆锦泰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周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炳辉,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住址:五家渠市,现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江苏扬州花木盆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州花木盆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锦泰丰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锦泰丰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锦泰丰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锦泰丰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伊丽米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