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民初3415号之三
原告:***,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江苏金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河头集镇兴隆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夏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飞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