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花木盆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4元,依法减半收取1852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32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